简介:在自然资源物权化倍受争议的背景和语境下考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只有在不同的逻辑进路下予以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展开,才可能具有合理性。准物权和生态化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都存有法理上的不足。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之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权属性颇为明显,尽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具有复杂性和独立性,但是其具有公私法兼备的混合权利的属性亦是情理之中。无居民海岛的海洋属性决定了在海权发展的逻辑进路理解和阐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是可行的。系统地审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仅是厘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基础性问题的需要,而且在弘扬海洋意识和诠释财产权与国家主权的可通约性方面具有相当的法学意义。
简介: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简介:一、土地及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沿革(一)计划经济与土地使用权核算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使用的土地均采用征用、划拨方式。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当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均计入与土地相关的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不单独计价核算。后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少数企业将依法占用的土地单独估价入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1993年至1995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企业全部按财政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的文件规定。将依法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基准价的50%估价入账.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