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原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收费中要做到九个严禁。即严禁在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中小学校以招生入学挂钩的名义向学生规为学生统一订购各种书籍、报刊、复习资料、学习和生活用品等;严禁小学和初中举办收取费用的补课班、超常班、学科竞赛辅导班等活动;严禁社会向学校、学生乱收费、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严禁违反自愿原则为学生办理保险;严禁不顾当地经济水平,强行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校搞学生统一着装;严禁通过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补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起施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方乐趣,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此规则也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并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任务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佥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那么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以《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为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规定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