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后,在司法办案、涉诉信访和司法改革三个方面,产生了设立巡回检察厅的现实需求和制度需要。由于巡回法庭有别于内设审判庭,'对应原则'也并非机构设置正当与否的根据,两者均不构成不设巡回检察厅的理由。在未设巡回检察厅的情况下,仅凭巡回法庭无法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巡回检察厅与派出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差异,决定了其不可替代性。大行政区分署、派出(驻)检察室与巡视制度、巡回(视)检察,分别从'静'和'动'的角度为巡回检察厅的设立提供了制度借鉴。在此基础上,需要从设置地点与管辖范围、主要职能以及人员配备、干部管理和机构设置等方面明确巡回检察厅的组织架构。巡回检察厅的设立不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简介:我国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张至包括调解、执行等所有的民事诉讼活动,并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兼备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性能的监督方式。将检察建议归属于立法范畴的变革扭转了以前无法可依的格局,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收获更好的监督实效,但是现行立法依旧存在着适用范围不统一、法律后果模糊、当事人申请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与检察院主动提起检察建议的先后顺位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实务工作中检法认识分歧与理解偏差等,因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充实完善而予以应对,清除实际工作中发展障碍,期冀于检察建议成为民诉检察监督制度良好运行的助推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