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公众对网络的深度依赖,网络隐私权的脆弱性愈加显现,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遭受侵害凸显我国现行法律对隐私权保护之不足。本文在考察隐私权基础上评价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比较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种模式,认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并最终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才是应对形势发展之策略。【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立法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Warren和Brandeis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隐私权》一文,首创隐私权理论,他们将隐私定义为“生活的权利”和“独处的权利”。①并在该文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并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即是隐私权的价值。
简介: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日益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它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权利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公众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进一步延伸,有利于监督权的行使。其基本构成是网友发布、获取、交流和传播信息,极易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等人格权,现实中也时常发生这样的案例。因此,合理规制引导"人肉搜索",保护公民的隐私,势在必行。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人肉搜索"的概念;第二部分从隐私权理论出发,结合侵权现状,论证了"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认定提出了几点建议;第四部分分别从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角度,介绍了"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私法保护途径;第五部分,从公法途径探讨"人肉搜索"中如何实现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对"人肉搜索"入罪论、网络实名制等观点的可行性做了分析,并建议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简介:编辑同志:刘某来到即将竣工的某城市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当晚,有感而发的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写道:“某市名人园建造得像故宫。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各种名树。还有石林,该市真有钱!”为了使内容更形象些,他还给文字配了一组图片作为佐证。之后有数位网友对此条微博进行评论。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网友陆某在微博上公开了刘某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及其工作单位。同时,还将对刘某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刘某的同学、同事及单位的微博上。刘某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陆某的身份信息,并要求陆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问,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简介:19、20世纪之交,美国进入工业社会,科技发明、城市化和新闻业的发展影响了传统的隐私状况。催生了新的隐私诉求。新闻报刊无度地侵犯私人生活,引起美国中产阶级精英人士的不满,在他们之中形成了一种"私人生活不受打扰"的个人权利观念。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权利观念并未被普遍接受。纽约州上诉法院在1902年"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纸盒公司案"中,明确拒绝了隐私权的存在,引起了社会的不满,促使纽约州通过了保护隐私的州法令。此后,在其他州也相继出现了支持隐私权的判例和立法。不过,最终形成的隐私权利偏离了原先的构想,仅仅禁止盗用姓名、肖像和照片的行为。这一结果,根植于世纪之交美国社会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视、大众社会与阶级分化的形成、财产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冲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