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份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持续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金融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和政府某些部门行政干预性等因素的制约,使得金融业的风险随时存在。改革现行金融体制以加强金融业的信用关系、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金融行业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金融风险及我国市场金融业风险,从法律上设计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健全和完善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