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地方的立法通常诞生在对立法实务的实践过程当中,如果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大量需要从事的主体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有地方的立法。通常来说,地方立法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它们不但存在于地方和立法实务的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于地方的上下级之间,还存在于同级的业务和主管机关之间。在这些涉及到不同机关的行为之中,一般会将涉及到地方与立法实务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称为外部行为,而将后面的上下级地方之间。以及同级和相关业务申请机关之间的行为称为内部行为。然而,立法实务过程中的清晰划分并不代表实践之中能够泾渭分明。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立法行为的时候,常常会对一些看上去是内部行为,实际上具有外部影响效应的行为进行立法。这就使得政府对于立法实务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进行保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地方的立法行为进行有关法律性质方面的研究。
简介:法理学或称法哲学,既指称一种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作者对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整体理解可概括为: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哲学是求真尚善的思想艺术,法哲学则是以哲学的眼光和智慧对法律的观照和反思。书本的法理学是指以书本或电子形式出现的法理学,实践的法理学是指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是以立法、用法、执法、司法等载体存在的法理学,但两种不同存在形式的法理学内容上并没有截然区别,法理学出现在本本上,又体现在实践中,具有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双重属性,法理只有真正应用于实践,才具有实质意义。为此,应当提倡一种"生活中的法理",从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我国法哲学研究风格和发展方式的转变,至少应当坚持三个学术原则:把法哲学的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从头至尾贯通"中国特色";在总结中外法哲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致力于法学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现代科学方法论有机结合,突出"问题意识"和"范式意识",注重研究方法与法哲学理论问题的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