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从一起案例看改革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的必要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决:1.维持判决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2·撤销判决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3·履行判决即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变更判决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予以变更的判决。这四种判决形式,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正确作出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判决形式,并不能全部包含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远不能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不作为的具体
简介:司法公正是衡量中国法治水平高低的关键维度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院改革应着重在五个方面进行突破:审判独立、严格司法、有效监督、提高素质、锐意创新。审判独立是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问题的焦点,严格司法是对具体司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能更好地发挥法院的护航作用,加强实践和理论创新使法院能更好地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司法改革经验需要不断总结,并上升为司法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正是以“实践、实证、实验”为方法论特色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重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