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围绕浙大网新公司案,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和2012年仲裁规则,以及新加坡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分析了约定适用ICC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ICC裁决的实践。笔者始终认为,ICC规则只能由ICC仲裁院适用,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除ICC仲裁院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适用的ICC规则,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ICC规则,而是经过修订了的仲裁规则。如果要求除ICC仲裁院以外的仲裁机构适用ICC规则仲裁,这样的仲裁协议本身就是对ICC规则进行了修订:将ICC规则规定的由ICC仲裁院履行的管理职能变更为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行使,否则这样的仲裁协议就是不能履行的协议。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出资人增多,股权逐渐分散,而股东共同管理企业不符合实际情况,只能委托高级管理者来负责公司运营,由高级管理者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导致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出现了监事、股东、经理、董事等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而这些主体之间不可避免会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两权分离与利益冲突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旧《公司法》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制,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约束作用难以发挥、制度流于形式等现象。因此,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利益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有效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新《公司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