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犯罪概念的基础,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中心,我国由苏联引入此理论并沿用至今。自我国79年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学术界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废改之争不断,本文从我国现今学术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现状出发,综合三种学术观点(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进行对比分析,力求重新定位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一、社会危害性的渊源(一)社会危害“社会危害”这一概念首先由贝卡利亚提出,“指犯罪对签订社会契约的全体个体即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危害”,社会危害是实然的客观存在;而对与“社会危害性”,贝卡利亚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客观的认为其是应然的犯罪的标准,而并非由实定刑来确定、也并非由司法官直接援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二)我国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由苏联引入(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强调犯罪的实质特征,明确了“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使其成为苏联刑法学的中心。我国吸收了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并将社会危害性作为这一理论的核心,形成了我的刑法体系。其一,1950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条规定“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所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这是一个犯罪的实质概念。这一概念结合了犯罪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规定了犯罪的混合概念。与此同时,结合我国1979年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关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存在冲突、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等等问题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焦点。……
简介:在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论旷日持久,但终因各方观点不一而予以回避。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对世义务、国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合法性、集体犯罪和集体惩罚的合法性、实现国家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行性、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有无犯罪意图、国家责任的性质六个方面,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彼此针锋相对。基于国际政治现实与国际法治追求的考虑,为了有效遏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以“政府犯罪”代替“国家犯罪”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