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商事环境对企业进入与退出制度要求愈发严格,依靠中央的供给侧改革的需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的退出制度,企业退出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的退出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在近代,各个国家一直秉持着“破产有罪”的观念,直到20世纪中叶才转变为“诚实而不幸的破产”破产无罪的观念,也即只有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基础上破产才能被视为是无罪。因此设立破产欺诈罪有助于打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而侵犯债务人财产的欺诈行为。
简介: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性司法的理论进路下,应在社会风险管理的整体意义上理解犯罪风险预防,以《网络安全法》第74条为基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规制对象,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在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时,适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能明确认定其主观责任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积极调控功能。
简介: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一)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未查清的分情况处理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1)新刑法规定中的问题(2)解决途径四、关于我国新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的建议(一)该款规定的罪名与相关罪名的包容问题(1)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贩卖毒品罪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该款法定罪名的犯罪的加重情节包含上述法定犯罪行为的处理(1)强奸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2)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三)解决途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
简介:当前对刑事责任的研究在目前基本呈现惨淡的境况,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面临着转变和突破的命运。在传统刑事责任静态的结果性特征下,其陷入与罪、刑关系之技术性调整的形式主义研究牢笼之中,根本无从体现刑事责任作为基础理论的功能和意义,也无法体现责任的成立过程,使得传统结果性刑事责任的出现无法得以规范的说明,同时静态性结果也无法包含责任的应有内容和责任的应有层次,从而责任的规范评价意义也就无从得到说明。由此静态的结果性责任必须转向动态的过程性上来,这种转变是通过将犯罪构成等同于责任构成的普适性命题完成的,从而责任以消散的方式存在于整个惩罚的过程,过程即是责任的存在。由此消解了传统刑事责任的概念,而只注重体现其成立的过程。通过这种转变,责任实现了作为基础理论地位的功能并获得自身的真正存在。
简介: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实证主义刑事政策下出现的人身危险性将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人身危险性此时成为决定责任存在和大小的依据。在人权与法治刑事政策下,人身危险性实现了从征表潜在犯罪可能和处罚依据到征表犯罪原因和预防的转变,表现在刑法机制上,是积极责任主义到消极责任主义转变的结果,这也同时促使人身危险性具有了减轻刑罚之意义。因而,刑事政策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作为处罚结果意义上之责任的影响,二是对作为责任主义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机制上,前一影响是通过后一影响完成的。在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刑事责任的转型应实现向责任主义的倾斜,并通过人身危险性角色的转变使传统刑事责任消解单纯处罚结果之内容从而具有预防之功效,最终实现传统刑事责任内容、功能乃至地位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