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执法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形式。前两者构成执法的实体问题,后两者构成执法的程序问题。实体和程序,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对行政执法来说,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重视实体问题,而忽略了程序是否合法,给土地行政执法带来了不该有的麻烦。例如,某国土资源局在处理一宗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中,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没有被送达人的签名,被法院视为未送达,并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判定国土局败诉。可见,执法程序问题,应该引起土地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简介:新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所谓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简介: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或制度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到第15条
简介:2000年5月3日下午五时许,赵强、胡波、李庆惠、杨虎等人喝酒后,在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的公路上,故意殴打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经大树区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国龙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433.70元。经大树镇派出所调解,胡波支付杨国龙医药费500元。赵强、李庆惠、杨虎未支付杨国龙医药费。为此,杨国龙将胡波、赵强、杨庆惠、杨虎告上法庭,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四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殴打原告人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胡波与杨国龙在诉前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而胡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人赵强、李庆惠、杨虎各赔偿原告人杨国龙医药费608.43元、误工费71.25元、护理费7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