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先付原则作为船东保赔协会规则书中“黄金”条款,强调在保赔保险中,船东保赔协会理赔的先决条件是会员先予赔偿其对第三人责任项下的损失。先付原则作为保赔保险补偿性的充分体现,其优先适用的效力为英国上议院司法判例所确认,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于生命健康和海上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强制责任保险及其保障制度——第三人直接诉讼越来越为国际公约所重视,由此对先付原则的效力提出了挑战。如何在维护船东保赔协会的先付原则传统和顺应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时代潮流之间做一取舍,英国的立法实践通过清晰谨慎的规制格局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不仅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对整个航运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简介:在海上航运中,船东无论是作为承运人还是船舶出租人,都面临着海上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与船东因船舶的物质性损坏而遭受的修理费用损失相比,船东的收入损失也是经常碰到的,却常常为人们所忽视.船东收入损失主要包括运费损失和租金损失.与此相对应,船东收入损失保险可分为普通支费保险和租金损失保险.一、普通运费保险运费保险是以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期得运费:即为到付运费,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并无投保运费保险的必要.运费保险是承保货船收人损失的传统方式.目前,伦敦保险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条款,即协会定期运费条款和协会航程运费条款,分别适用于定期运费保险和航程运费保险.两个条款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协会定期运费条款承保的是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一年)的任何时刻船东处于风险中的运费,而协会航程运费条款承保的是某一航程开始时处于风险中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