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实现行政职能的基础性手段,行政调查普遍存在于行政过程中。如果将其界定为纯粹的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搜集证据、确认事实的手段,则行政调查至多是一种事实行为,甚至附庸于相关行政行为中,没有单独规制的必要。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态,则行政法制度应当对行政调查给予全面规范。其实,行政调查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要考察行政调查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可能侵犯能否通过既有制度予以监督制约;如果不能,则将行政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既能够保障行政职能的实现,又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或言厘定出行政调查权力的边界,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简介:我国目前对行政秘密调查缺乏明确法律规制,导致其在执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无序化、实施常态化等问题。行政秘密调查尽管是一种有效的行政调查手段,但其本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私人权益的限缩。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大化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明确行政秘密调查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从如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规制:一是要严格限制行政秘密调查的适用范围,包括案件类型、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措施、实施领域等方面;二是要全面规范行政秘密调查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启动程序、审查批准程序等方面;三是要系统健全行政秘密调查的司法救济和监督机制,包括赋予行政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明确法院的司法审查方式和证据采信规则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