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哲学解释学为指导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理论基础之一已是不争的事实,其精神已渗透到当前教育理论书写与实践操作的各个方面。客观地说,哲学解释学为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注入了活力,其诠释原则对于消解教育场域中交往的单向化、同质化、肤浅化等功不可没。但是,诠释理论在教育理论建构与实践操作领域的无限制渗透也造成了教育场域内的过度诠释。这在教育理论构想上表现为诠释主体的失中心、诠释前提的错位、诠释意义的极端开放等。造成如上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哲学解释学之诠释理论本身偏激;其二,人们在运用此理论过程中出现偏误。所有这些导致了教育基本定位的偏差与教育交往中诸多关系的紊乱。克服过度诠释以回归教育之道有其必要。
简介:论文探讨了认知语言学心理真实性和解释自然性的深层源头问题。认知语言学承认经验知识是人类语言知识的一部分。在此前提下,成熟深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即图式、概念、联结主义以及模式识别使认知语言学具有心理真实性;其实质就是感知运动经验在神经网络的内在化。认知语言学以体验哲学为基础,作者以认知下意识为突破口,在概念、思维和概念隐喻三个层面论述了体验的核心地位。位于认知下意识的语言各个层面都是体验性的,故对于既是体验者又是语言使用者的我们而言解释是自然的。体验哲学的认知科学基础和独特的人体结构决定了认知语言学的心理真实性和解释自然性不可分割,也是语言研究回归人本主义的结果。
简介:本文试图澄清文本被给予时间意识的基本方式.在柏格森和胡塞尔时间哲学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描绘时间意识的两个主要特征.首先,根据柏格森的观点,对象在时间中的原初给予并非一些同质的、数学性的“点”在一个同质中介中的单纯并列,而是一些不同质的感知的整体,柏格森将这种整体称为“延续”.进一步讲,根据胡塞尔的观点,不同符号乃是在时间意识中被联结的:他把这种原初的时间意识描绘为一个由前瞻和后顾所组成的场域,而解释行为则主要是一种前瞻.本文的第二部分将着重描述这种作为前瞻的解释行为的诸种特质,包括以一种消极综合的方式作为其引导的过去经验,它在不同文本层面上的具体面貌,以及其“期待”落空的诸种可能.
简介:长期以来,在刑法解释过程中,各解释方法均是平行而论且择一采用的,但是以何解释方法之结论为司法之准据让人费解,此问题也难免导致刑事司法的任意。究其原因,刑法学界迄今并未构建起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体系,该方法论体系之建构无疑会有助于限制刑法解释结论的任意性。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论解释为主干,并以目的论解释为核心开展前述体系的构建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首先,目的论解释方法是为实现刑法之目的,因此该解释方法应位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是何为刑法的目的还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其次,对目的论解释实有予以限定之必要,这有赖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运用。最后,刑法解释方法体系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可以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