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设立资本认缴制度,本意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调动创业热情,得到了学术界很多肯定。但是这一改革也衍生出一个重要问题,即有些股东对认缴出资的期限的约定畸长,导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后果,在债权人交易安全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概念、类型进行阐述,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争议的观点进行厘清,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及制度规范进行论述,旨在对司法实践提供思路。
简介:摘要:文章立足于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合理研究,探索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内涵以及具体的义务履行过程,探索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广大工作人员了解认缴制度背景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实际情况,深层次探索具体的出资方式。
简介:摘 要:2013年《公司法》进行改革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资本认缴制,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而激发了广大创业者的热情。但另一方面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度的实行,导致责任制度不完善,皮包公司增多。带给了债权人更多的风险,以往公司实缴资本是可以看见的资本,现在认缴制更多的是信用资本,就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挑战。然而现行的法律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加速出资期满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否定说、折衷说和肯定说。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报指导案列分析(2018)豫0811民初963号分析在执行中追加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简介:摘要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该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主体,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激发了市场活力及民间创业热情,但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今天,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初现端倪。一元公司、亿元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公司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债权人的信任危机以及由此陷入难以维权的泥沼。在公司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成为当前理论及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及实务现状,进而探讨该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以及提出对于该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寻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点,共同推进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完善。
简介:【摘要】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和认缴资本组成,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推迟认缴资本的实缴出资时间。但依照法律规定,认缴资本的出资时间不是绝对不变的,在法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认缴出资将加速到期,届时股东应立即履行出资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对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人有明确规定,但叠加股权转让后,出资加速到期是应该由转让股东还是受让股东履行实缴义务,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予明确,实务中对如何适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简介:摘要:《九民纪要》为债权人利益保护开拓了新兴的裁判视角,主要体现在通过适用加速到期制度进一步平衡公司与债权人利益。但由于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规定散落在各个效力层级中,且不同法官对于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进一步统一司法适用,实现同案同判,立法层面也应明晰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的框架和具体内容,并在明确加速到期的适用前提与适用范围。
简介:摘要:当前,一些企业在实施破产改进时或多或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除非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和维护,否则可能会出现诉讼和社会问题。破产重组是企业破产程序产生的制度。如果一家公司满足了改善破产状况的条件和要求,出于改善破产状况的原因以及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性和价值,将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调整和重组债务,使债务人能够更好地获得财务状况,并逐步恢复其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采用和实施破产管理制度可以补充或补充破产管理和解决机制,通过企业重返社会尽量减少社会问题的危险。同时,许多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实际破产改善期间得不到更好的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社会问题。分析有关理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现状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的战略和方法,以提高效力和保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