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简介:摘要院本文将通过对提起诉讼的不同形式以及同一诉讼的不同结案方式来详细探讨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期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简介: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直是各方努力的目标。研究债务契约在新兴市场国家中的公司治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由此,本文研究了债务诉讼是否影响股价崩盘风险和债务诉讼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具体路径,并深入考察了法律环境和债权人相对谈判力对债务诉讼与股价崩盘风险关系的影响。本文利用2001-2011年中国A股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经过一系列实证检验发现:(1)债务诉讼可以显著降低股价崩盘风险;(2)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是债务诉讼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重要路径;(3)法律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债务诉讼降低股价崩盘风险;(4)债务诉讼显著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只在债权人拥有强的相对谈判力时成立。以上结论经过延长股价崩盘风险预测期间、采用Difference-in-Difference回归方法等稳健性检验,依然成立。本文的研究丰富了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学术文献,并为新兴市场国家债务契约的公司治理作用提供了更直接可靠的经验证据,同时对如何从债务契约视角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简介: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性工作,其在检察工作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它是构成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反映检察工作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检验检察工作成败与否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诉讼监督工作趋向"流于形式",工作开展"停于表面",工作合力"难于形成",工作环境"趋于恶化",工作运行"疏于管理"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工作固有的重要性难以得到真正体现,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状况与其重要性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新时期,党中央作出了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责任主体,唯有正视这些问题,在准确把握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中,树立工作新理念,提高工作新水平,转变工作新模式,探索工作新方法,建立工作新机制,才能实现诉讼监督工作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