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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罗易,广东省人民政府督学、广东省中学正高级特级教师、广东省名师,任广州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兼职导师、广东教育学院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班特聘教授、现行高中教材编者、香港商务印书馆中学语文24种教材顾问。发表专业论文42篇,出版教学著作39种,出版了《高中必背课文钢笔字帖》等书法范本7种,每种都多次重版印行。

  • 标签: 广东省人民政府 罗易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教学研究会 中学语文 华南师范大学
  • 简介:文章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从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观点入手,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刑罚
  • 简介:所以有共同的行为(有关人员指使肇事人逃跑和肇事人逃跑行为对死亡结果而言均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  司法解释第五条表明肇事人在不作为情形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六条的逃逸致人死亡(或伤残)因存在积极作为的情形而另定罪名

  • 标签: 死亡司法解释 读逃逸 逃逸死亡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对行为人的定罪不仅要结合其主观罪过,还要结合当时的客观情况。这样才能做到定性准确,进而为裁量刑罚提供支撑。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主观罪过
  • 简介:摘要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做了规定,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学术界对有关逃逸行为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罪过形式、司法认定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进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了一一甄别,以正视听。并且在此基础上,综观国外立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方面的立法完善的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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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共犯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内涵与外延,当且仅当特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过失
  • 简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罪名等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形,其罪名仍为交通肇事罪。但该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与实务中都存在争议。而它与其他类似犯罪在定罪量刑上的协调也不无问题。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心态,属于故意犯罪,将该行为独立设置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罪名
  • 作者: 童帆
  • 学科: 社会学 >
  • 创建时间:2009-09-19
  • 出处:《魅力中国》 2009年第9期
  • 机构:在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最受争议的是有关“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虽然百家争鸣,但多为学术理论方面,相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却不甚了了。笔者从事公诉工作多年,期间接触了大量的交通肇事案件,其中最难办理的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本文中,笔者列举了几个典型案例,拟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多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以供实物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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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但在逃逸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多,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逃逸致人死亡是情节加重犯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肇事罪逃逸 逃逸死亡
  • 简介:说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但在逃逸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多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肇事罪逃逸 逃逸死亡
  • 简介:说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但在逃逸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多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肇事罪逃逸 逃逸死亡
  • 简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行刑法中其仅为量刑情节,以第三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处罚相对较轻,起不到预防和制止的刑事效果。而且这与犯罪构成及刑罚的理论是不相符的:肇事者逃逸时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已转化为故意犯罪。这些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死亡 故意犯罪
  • 简介: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 不作为 故意杀人罪
  • 简介:曾几何时,80后群体都是被贴上特殊标签的一群人,如今他们已经长大,正扮演着社会新生力量,是市场消费主力军。盖世汽车网统计显示;目前,80后家庭已占到整体购车用户的4成以上。

  • 标签: 80后 家用车 市场消费 统计显示 汽车 购车
  • 简介: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

  • 标签: 交通肇事 逃逸 主观心态 救助义务
  • 简介: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本文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 标签: 交通肇事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