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反垄断法》以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并且在《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着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原则、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原则、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原则。具体有鼓励公平竞争、制止非法垄断行为、防止执法机关权力滥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非强制性制度首创于美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其以更加合理的方式,提高了执法机构处理反垄断案件的效率,节约了行政执法资源,弥补了反垄断法的不足。在我国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大形势下,对《反垄断法》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5条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所做出的规定十分笼统,而垄断行为却变得愈加复杂,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法难度。因此,完善经营者承诺制度势在必行。本文结合中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与其他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进行比较,分析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
简介: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许多变化:所有家庭的人口规模都在逐步地缩小,核心家庭在家庭结构的占比中呈上升趋势,并且逐渐处于主导地位。家庭核心化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已经对青少年行为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甚至导致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出现。当前对青少年越轨问题的家庭因素研究多以家庭缺陷等直接原因为主题,忽视了家庭核心化趋势所带来的家庭结构功能变迁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影响。以家庭核心化为视角,分析了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从而了引发了一些思考,从家庭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防治青少年越轨行为的对策,以期为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预防和减少提供更广阔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