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
简介:绿色和平组织最近在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一项年度报告中指出:在2000年极有可能出现全球性环境危机。全世界范围内,至今会有2.5万个植物与动物种类濒临灭绝的边缘,200万平方公里森林毁灭。这一预计结果的产生除源于地球自身演进变化的规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对环境的肆意圬染破坏和对资源不适度的开采利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阻碍经济发展,抑制社会进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人类的环境意识也开始被敲醒,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国际文件,它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更多还原
简介:历史沉船是指那些至少100年以来连续地或周期性地位于海底的,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沉船及其船上物品。历史沉船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无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尤为重要,这些沉船是水下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沉船缺乏一个具体系统的所有权制度,导致各方上演着"夺宝大战",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威胁。历史沉船之所有权主体分为国家、全人类和私人三种。这三种主体在不同的海域对历史沉船的权益各不相同,又时常产生冲突。"奥德赛"案和"泰坦尼克号"案是有关历史沉船的两个著名的案例,这两个案例为和平解决历史沉船的所有权争端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简介:被告人何兆领,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顺德市,住顺德市杏坛镇西登村委会文明组新街三巷4号。199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兆领持旅游证件到澳门,居住在澳门镜湖马路99号建兴大厦一楼其妻麦某女所租的出租屋里。在澳门期间,被告人何兆领因生活琐事与同租住在该屋的香港人李尚镛发生矛盾,而产生杀李的恶念。同年12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兆领见李正在客厅的床上睡觉,便在屋内找来一块地板砖(阶砖)朝李的头部、胸部猛砸数下,然后将李拖进洗手间,用菜刀把李的头和小腿砍下,装进一编织袋里,把李的身躯装进另一编织袋,用行李小车分别运出出租屋,弃置于附近的垃圾站和永乐戏院附近小巷。后被告人何兆领回到出租屋清洗现场,并取走李的钱包中的港币760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被告人何兆领与其妻麦某女逃回大陆躲藏。2000年3月25日,何兆领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简介:中国政府代表于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民权公约》)。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第14项的规定,该《民权公约》还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该《公约》签署至今已有9年,与此相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3月1日正式批准。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批准,如何批准该《民权公约》,正受到国内外各方面的热切关注。无庸讳言,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批准《民权公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其中,《民权公约》与中国现行《宪法》不协调,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我国宪法出发,审视和研究《民权公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视角,现择要探讨如下,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