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维护社会稳定,是政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必须做到“6个确保”。(一)打牢基层基础,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维护基层稳定关键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这是我们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重大政治课题。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特别是镇乡、街道的调解中心、司法所、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全体调解员的职能作用;把诸多机关部门的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协调起来,健全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大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和控制力度,见事早、到位快、处置妥;坚持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调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重大节日、敏感时期调处与正常性调处紧密结合,相互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