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实施了和国际上通行的价外税征收办法。为了使新旧税制相衔接,便于企业成本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1993年底企业存货余额中原材料等金额,均按14%或10%(农产品)税率,进行价税分离。把分离出来的已征税额,转入“待摊费用——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科目待后处理。使企业1993年底存货中不再包含税金,便于企业与1994年以后购进的不含税货物相一致,统一了核算口径。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对分离出来挂在“待摊费用——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科目的这部分金额如何处理,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从企业角度讲,这部分已支付的税金,已和存货相分离,不能参加资金周
简介: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主要是为了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专用发票则是为了赚取“开票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为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提供了巨大的买方市场。对故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当重点予以打击。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可以分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行为两个阶段。其中,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行为,又可以分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受票方主动放弃抵扣税款行为;二是受票方持有虚开专用发票尚未抵扣税款行为;三是被税务机关依法阻止抵扣税款行为。对不同阶段,不同行为方式下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重点打击故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