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
简介:法国的巴师夏和美国的凯里从抽象的经济和谐原则出发,都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各阶级的经济利益关系根本上是和谐的。凯里认为,美国国内不和谐的经济状况是由于英国大工业的发展对美国国内市场的破坏引起的,因此,他主张美国唯有实行贸易保护才能加速发展美国工业;然而,巴师夏认为法国经济关系之所以出现不和谐,是因为没有实行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因此他建议法国应该实行贸易自由制度。巴师夏和凯里不从经济事实出发而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研究立场是错误的。马克思遵循逻辑和历史相统一,批判吸收了古典经济学家的经济思想,从英国资本主义客观经济事实出发,深刻阐明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必然性,创作了伟大科学巨著《资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