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五个基本点一、保障论。法制建设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是邓小平同志考察法制的基本出发点。1986年,针对当时经济建设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而经济犯罪活动以及腐败现象不断增多,社会治安状况令人担忧的情况,明确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抓"的思想深刻地揭示了法制建设对经济建设的保障促进作用和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二、稳定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稳定是中国发展经济和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客观要求。为此,他提出了维护社会
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简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简介:<正>当前在我国改革发展中实现"两个转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即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处于何种位置,发挥何种作用。虽然经过19年的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突破,农村改革、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政府,其职能转换相对滞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矛盾焦点,可以说加快政府职能的调整和转换已经成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所在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