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依据《城市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而,不论在小城市,还是在大、中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违法建设的现象。违法建设的具体表现:一是新建小区住户在底层庭院或小区公共用地或楼顶平台建房.用于居住、营业、饲养、储藏等之用;二是在旧城区及城市规划区的城乡结合部郊区,未经审批,私人擅自翻、改、扩建住房,三是建设、开发单位未经审批进行建设;四是建设单位(个人)、开发单位,建房尽管经过审批,但在施工过程中扩大建设规模(扩大底层面积或加层)或改变审批的规划使用性质;五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单位越权审批建房。违法建设扰乱了城市建
简介:摘要行政救济,是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行政救济在解决因行政程序违法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目前我国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缺乏深入探讨,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力度。而且,由于国家法律在规制行政程序违法方面缺少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救济体系,使得行政主体在违反法定行政程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违法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应得到的行使和救济。所以,不断地发展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理念,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文章拟从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法”的范围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救济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救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