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仅半个月,共产国际的政治策略便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欧洲战争的性质问题上,由共产国际七大认定的反法西斯战争,转而定性为分别以德国和英法为首的两个战争集团之间的帝国主义战争,即使各弱小国家所进行的反侵略战争也被视为帝国主义战争,直到1941年4月才勉强承认希腊和南斯拉夫的战争是正义的。在对待战争的策略问题上,先是将共产国际七大确定的反法西斯策略转变为反对上述两个战争集团,继而提出主要是反对英法侵略集团,后又重回反对两个战争集团,但要求英法德意四国共产党只反对本国的帝国主义者。对于那些被占领国家的共产党,共产国际的策略要求是既不允许对占领者采取公开的暴力行动,也不允许与占领者合作。直到1941年6月苏德战争爆发后,共产国际才重新回到七大所确定的策略路线上来。
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