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G市LG区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生动缩影,该区超过一半人口是异地务工人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实施给异地务工人员相关案件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以LG区的实践为例的实证研究表明,异地务工人员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呈现出逮捕措施适用普遍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虚置化、捕后判决轻刑比例高而缓刑比例低等特点。异地务工人员犯罪逮捕率高位运行.主要缘于办案理念存在偏差、法律对逮捕必要性规定过于宽泛且存在歧视、缺乏有效羁押替代措施、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缺失等原因。为此,在理念上,首先要实现逮捕功能的价值回归,坚持程序保障性与适用的例外性;其次要坚持逮捕的平等性原则,非本地户籍不能成为适用逮捕的简单缘由。在具体措施上,应当统一认识,制定异地务工人员刑事诉讼适用规定;改革办案程序,推行诉讼式、全程监控式、法律文书说理式的审查逮捕工作模式;进行案件分类。加强对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协助建立"非羁押诉讼基地",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总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新刑诉法精神和具体实际,作出基层机关对法治进程的细微却积极的回应。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