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协商民主在我国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后,已经日趋科学和理性化:参与主体由政治精英趋向于社会各阶层的多元化;参与方式由政治机构的商讨趋向于网络与现实相结合的多样化;参与领域由政治决策的磋商趋向于覆盖社会民生各个方面;参与制度由政治制度趋向于社会生活和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虽然如此,但是人民政协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不够;参与民主协商的各主体地位不够平等;协商民主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的组织管理模式尚待进一步创新。这些问题较严重地制约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全面发展。要促进我国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体系化的协商民主的各项制度,确保各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扩大和务实协商民主的参与方式和途径,引导协商民主深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发展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简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从而实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并且立法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无须"转化"。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授权性规定解决了公安、检察机关使用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使用条件、对象以及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基本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必要程序规制的情况下,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必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存在着滥用的巨大风险。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成为脱缰的野马从而危及个人基本权利,有必要将技术侦查措施分为纯正技术侦查措施和非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由于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更容易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且侵权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将其作为规制的重点,主要应从案件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期限、决定和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监督措施、权利保障等八个方面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