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天津市武清区通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创建于1993年,在总经理李寿刚的带领下,靠艰苦奋斗、深化改革,呈现出一片生机;靠严格管理、质量至上,拥有了可靠信誉;靠为政府作劲,施惠百姓,铭记于群众心中;靠班子团结、队伍过硬,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公司自建立到现在,从弱小到强壮,从一穷二白到实力雄厚;从默默无闻到创出辉煌。特别是近几年来,依托武清区城市化为主导的率先发展战略,立足武清,瞄准市区广阔的房地产市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拼出一条成功之路。所建小区有的被评为国家级和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示范小区,成为武清区房地产市场的领头羊;通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也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窗口建设先进集体、造福人民危陋平房改造先进集体。
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