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创制地方性法规,或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予以废止的手续和活动过程。目前,法律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尚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各地方在认识上和实际做法也不统一。这是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实践中有关问题,试述管见。实践中,有的省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定为起草地方性法规,提出议案,审议,通过和公布五个阶段。把起草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为制定程序的一个阶段,是值得商榷的。制定地方性法规与起草地方性法规,是紧密联系,又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不同活动过程。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专有职权,其他机关和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成绩斐然,卓有成效,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立法并不等于法治的实现,只是迈出了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还在很多地方存在,司法不公不廉的问题较为突出,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尚未形成,一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制基本功能的有效发挥。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已经从无法可依转变到有法不依,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然要求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