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大学为一自治之学术共同体,且具备完整的内部自治法规范体系,故而大学之治理,乃必须依法而治,而关于大学构成员权利义务事项之规范,更必须符合法治之一切要求。然由于大学内部自治法规范毕竟仍为大学民主自治公决之结果,公决之过程不免有不同立场、意见协调之需要,因而许多章则法规最后面貌之呈现,未必具备前后一贯之逻辑,而单一章则法规条文在整体自治法规范中之地位,亦受到其时间效力或与其他章则法规条文间之优先适用问题等等的影响。这些法规范的认识与适用上的问题,最常因为单一法规修订时未连带解决相关法规的内容而出现,而尽管法规之适用与解释原则必然可以解决法规范之冲突或竞合问题,一旦主事者法学素养不足,便很可能会因无知枉法而出现侵害法益之情况,徒增校务行政和受害当事人之困扰,而更为恼人者,则为校内争端处理机制亦因主持者法学素养不足而失灵,以致最终必须乞灵于'教育主管机关'或'司法部门'获得解决,亦有伤大学自治之旨。本研究将基于实务运作上之考虑,全面检视中华大学现有所有章则、法规,就规范不足或过度者提出修法建议。
简介: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理论上分析,典型的行政机关举报答复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确定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由于举报人依法享有获得答复的程序性权利,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被举报事项职责的,其中基于白益性举报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单纯的公益性举报,基于当前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标和法院的承受能力,不应认定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简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浪潮下,我国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开始反思高等教育的弊端,于是作为一种崭新的教育理念和学科体系的创业教育进入人们的视野。创业教育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教育理论,同时也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从本质上讲,创业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开拓能力和创业精神,使其在创业和就业上更具竞争力;从外延上将,创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创业者在他们创业的同时解决了个人就业问题,同时也为他人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可见,高校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创业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阶段,相关理论还不成熟,尚未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创业教育模式。因此,本课题组的探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且重要。本文在分析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案例研究、实地调研等方法分析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现状,探析创业教育对高校就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创业教育的先进经验,总结我国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促进学生就业的方式方法,为创业教育进一步促进就业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