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意识自《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物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简介:<正>秦简文字是战国晚期秦人的墨迹,其字体介於篆隸之间,又稱古隸或秦隸,从總方面看,是不难辨認的,秦简整理小组已为全部简文窵了釋文,为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特别是一些形体比较特殊的字,也得到了确切的隸釋,如1040号简有两例结体相同的字,写作(?)、(?),整理小组釋为“叕”,读为“(食叕)”。按之简文文意,这两个字釋为“叕”,是很确切的,但在近3.8萬字釋文中,難免有些字隸釋有误,有些字解释得不太准确,在81年版《雲夢睡虎地秦墓》一书误釋或没有确釋的字中,有的字在90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已改正过来,如872背面简的(?)字,原釋为“蔦”,误“女”为“(?)”,新版已改釋为“(?)”;813背面简的
简介:泰戈尔(1861-1941),印度文豪,作家、社会活动家,有“诗哲”的美誉。徐志摩(1895-1931),二、三十年代最出色的新诗作者。这两位不同国籍、年龄悬殊的诗人,怎么会成为忘年交呢?共同的艺业,是泰戈尔老人和青年徐志摩产生如父子般友谊的基础。泰戈尔是五四以后最早被介绍到中国的外国作家之一,他的作品被翻译最多(达300余种)。他曾两次到过中国,结交了好几位文坛好友,其中结交最早,感情最深的当数徐志摩。而徐志摩对泰戈尔更是敬如天人。自1928年至1930年,徐志摩在上海光华大学英文系任教。他生性飞扬洒脱,与校长、国学大师钱基博不甚相能,钱先生甚至这样对爱子钱钟书说,不可学像胡适、徐志摩那样的
简介:读中国历史,最引人入胜,浮想联翩的是秦始皇。说到始皇帝,有人看到焚书坑儒,有人想到万里长城。不同的人,看到不同的侧面,是是非非,不一而足。秦始皇,其本意是自他而始,千秋万代。然而秦朝只到二世便终结了,由刘邦取而代之。后人评说,秦朝因暴虐而亡,自秦以来两千余年,此论无不萦绕着当政者的心头。有意思的是,此论虽然经久不衰,仍阻止不了朝代更替的循环。这不能不让人产生强烈的兴趣,回过头来,认真审视一下秦始皇和他创建的秦朝。秦朝对于中国的历史,是最有意义的事件。第一个统一的大中华,第一次书同文、车同轨……等等,等等,有许许多多个第一。以我的观点,从中国历史来看,秦始皇可称得上第一伟人,之所以称他为第一伟人,是因为他在前无古人的前提下创造了一架国家机器。不可思议的是,这架国家机器还后无来者。中国历届朝代,无论它姓甚名谁,这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