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既判力被称为“诉讼理论的终结点”。但是我国立法中尚未引入既判力的概念,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存在不同甚至相反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实践中有关既判力规则的争议涉及:既判力是否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即主观范围),是否仅限于判决主文(即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何时起算、有哪些适用范围、预约事实是否属于既判力范畴。究其原因,既判力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直接原因在于立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浅层原因在于法官对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层原因源自学术研究中对既判力的探讨存在分歧。厘清学术分歧,选择符合现有立法精神、贴合审判实际的观点,有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既判力规则,消除规则适用乱象。本文针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对既判力规则的统一认识做了初步探讨:国内立法应明确既判力的概念,同时允许既判力在适当范围内的适当扩张,事实的预决效力不属于既判力规则内容;此外,针对如何在审判程序中运用既判力规则,从立案、审理、裁判三阶段分别提出了相应建议。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使得该罪名的口袋效应进一步扩大,在'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刑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均值得反思。'其他危险方法'在特性上应该具有及时性和直接性,程度上应该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后果,具有难以控制性和恐怖性;在刑法解释边界上,需合理处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在司法层面应该坚守'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河南'瘦肉精'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妥当,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简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解决目前检察权运行中存在的行政色彩浓厚、审批流程过长、责任不明晰等弊端,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项改革所涉及的一些核心问题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关于主任检察官,不应当将其角色仅定位于检察官精英化之前的一种过渡形态,而应当纳入检察官的法定职务序列,只不过在检察官精英化前后承担的职责有所区别;关于检察权内各项子权力的组织和责任形态,应当与批捕起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各项权力自身的运行规律相适应;关于主任检察官是否会出现放权之后的滥权,应当从严格选任主任检察官、构建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零容忍"的惩戒制度入手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而不能因为担心改革出现问题就放弃和否定改革。
简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尽快建立配套,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东莞法院改革实践探索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增进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简介:1776年北关十三个邦宣布脱离英国王室自立以来,其所建立的邦联体制因主权分散、列强环伺而日渐濒于分崩离析,通过立宪塑造一个强有力的共和国成为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主题。在对这场决定美国国运的大讨论的往昔解读中,汉密尔顿的作用很少有论者提及。但若对美国宪法文本详加考察,其最具创造性、对整合联邦共和国起重要作用的“总统”部分几乎完全照搬汉密尔顿在6月18日提出的制宪方案。本文试图通过对麦迪逊《制宪会议记录》及其他美国制宪文本的解读,还原会议代表们所关切的根本问题与困局,考察汉密尔顿制宪方案中有关总统制的设计及其思路,梳理这一设想是如何通过费城会议逐步落实为堪称“共和君主”的总统的,并略析此一设计的局限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