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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改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3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标签: 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 财政专户 直辖市财政厅 国家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为统一税制、规范税基,堵塞征管漏洞,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财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并如实上报情况。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 所得税管理 外籍人员 财政部税政司 工薪所得
  • 简介: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快我省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业介绍机构收费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职业介绍实行以劳动部门为主,多渠道、规范化管理、县以上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资格,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可向申办单位一次性收取审查费100元/单位(包括表格、证明工本费等在内)。除此,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等,可收取中介服务费。本着“统一标准,平等竞争,服务为主”

  • 标签: 江西省 职业介绍机构 收费项目 物价局 财政厅 劳动部门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

  • 标签: 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处理 建设单位 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
  • 简介:<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标签: 税收政策问题 中国联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红十字会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简介:各地、市、县(市、区)审计局、计委、财政局、经贸委、建设局(建委)、工商局:现将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计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工商局转发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标签: 江西省 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局 审计处理 省工商局 国家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