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个主流倾向是将规范的扩散与演化割裂开来加以研究,这使得扩散进程中的规范演化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境地。通过引入议题身份概念,突出行为体能动性,可以对这一问题做出系统性解释。规范在扩散进程中的演化依赖于两个条件,行为体的认知偏好差异及其敏感性。议题身份决定了行为体的认知偏好与利益界定,认知偏好差异导致了对规范的差异性解读,而对规范变化引起的利益界定调整的高度敏感性则促使认知差异转变为认知竞争。扩散进程中的规范演化是通过行为体在双向说服过程中不断调整认知结构实现的,认知结构的妥协层次决定了规范的扩散—演化结果。1945年以后,海洋强国在推动传统航行自由规范向全球范围扩散时与第三世界国家基于主权规范确立起的认知发生了冲突,经过长期的双向说服并达成妥协之后规范实现了扩散,但是已然由倡导最大自由的强规范转变为有限度自由的弱规范。
简介:在当前司法开启'互联网+'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建设智慧法院的背景下,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法院E法院开发交通事故网上办案平台,并开发全国首个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器微信小程序后,引发法院办案资源节省、交警部门调解率提高而调解付出减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调解率提高、事故伤者减少维权成本等蝴蝶效应。E法院处理该类纠纷经历了从'纠纷来了怎样办'到'纠纷来之前怎么消化'的变化轨迹。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应以科技与司法结合的智慧创造在社会治理中的新空间,通过'无须诉讼、无须法官'形式在法院之外解决纠纷,促成无讼的司法秩序。一是重视司法的权威性,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公信力;二是发掘司法的需求点,提升司法裁判技术的实用性;三是发展司法的智能化,促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而不失中立原则,以司法规则提前影响而无须实体介入,以网络共享技术节约社会整体资源,促成利益主体自行化解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治理。此外,在享受科技司法进步的同时也应注意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简介:刑法中的责任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有责性阶层的核心内容。责任的本质特征是非难可能性,只有在具有非难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对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非难可能性,需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尤其是需要从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这两个维度为非难可能性提供根据。其中,违法性认识是非难可能性的智识性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非难可能性的意愿性要素。在我国刑法中,非难可能性的要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一个理论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的法理而出罪的案例还是较为罕见的。随着刑事法治的加强,责任主义的思想观念必将逐渐获得认同。因此,以非难可能性为中心的责任概念应当进一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