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变为国家所有并加以利用的行为。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保护所有人的物权利益,世界各国都对征收权的发动规定了限制条件,其中主要的限制条件是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不仅使征收的正当性得以确立,而且也是防止征收权滥用的一个重要措施。
简介: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
简介:为了改变股权利益原本合为一体且由股东单独享有的模式,特定主体可通过一定方式重新安排同一股权当中不同利益的归属。这一过程需要解构股权的利益结构。依据利益的内容可将股权利益分为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分离不只是实现两者的区隔,不同利益之间还可能重新组合,从而呈现分离的不同样态。分离可通过意定或法定两种形式实现,也可根据是由当事人主动进行还是由法律主导分为主动分离与法理分离两类。股权利益分离是公司法上分离理论的又一关键呈现。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可使得诸多在表面上看来并不存在关联的公司法问题统合于一个理论框架之中,并有助于理解股权及公司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