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个体户、私营业主要守法经营.这是没有问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国家队”)要不要守法经营?从理论上、口头上讲,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际上,一些“国家队”,特别是那些大型、特大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本企业的利益,往往忽视守法经营问题,不注意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办事,他们认为,现在是改革年代,市场竞争又如此激烈,一味循规蹈矩,谨小慎微,企业的经济很难上去,甚至会被淘汰,因此,该“灵活”还得“灵活”一点,闯闯“红灯”问题不大。我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就很明显地反映了这个问题。某化工集团公司(下称A公司)是国家大型企业,有职工6000多人,所生产的化工产品为湖北省内外的
简介:<正>企业租赁经营制是我国近年来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它采用了国家所有,个人或集体的租赁经营方法,首先在城市的亏损或微利小型工商企业中试行的一种经营形式,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及经济责任制的法律手段。企业租赁经营的方式,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是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企业资产的使用权。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和按章纳税后,剩余资金都由自己支配。同时,承租人有义务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但承租人用交付了租金和税款后的积累(自有资金)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则具有明确的承租者所有的性质。企业的租赁经营使资产的所
简介:<正>《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什么是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呢?几年来的经济改革实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一些经济学家也对此作了阐述。笔者想引用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在今年《军旗》杂志第18期上一篇文章的一段话作为本文探讨的引子。他说:“从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既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全社会公有制,也已经不是长期以来公认的界限分明的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是从中央、地方(省、市、县)到乡镇,有许多层次并有多种经营管理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