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化创意产业涉及范围与内容非常广泛,其领域涵盖制造行业、软件网络行业、传播媒体行业、创意服务行业、文化艺术行业、影视制作行业、新闻出版行业及旅游休闲行业等,具有环保与节能低碳的功效、创造附加价值极高和景观、人文重大影响的功能与特征。以台湾地区鹿港小镇的文化艺术街示范区作范例,探讨如何促进我国社区的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的完善、医疗与卫生的建立、教育与文化的改进、民生与社会保险的设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等,作为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典范,并以扩大目前"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引导我国电子文化信息产业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发展,创造人民更大的福祉。
简介:政府资助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一直以来在学术界没有一致的结论。而且,较少研究涉及公共研发资助中项目筛选机制对最终效果的影响。我们的研究检验了中国规模最大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以及筛选机制的变化对创新基金效果的作用。基于企业层面的面板数据,我们发现创新基金资助的企业比没有被创新基金资助的相似企业在专利数量、新产品产值和出口方面有更好的表现,而且这一效果在2005年筛选机制从集权到分权的改变后显著增强。创新基金的效果以及筛选机制变化对创新基金效果的影响在不同地区有很强的差异性,经济和制度越发达的地区,创新基金的效果和筛选机制的作用越明显。
简介:背景:辣椒素类物质,包括辣椒素及其类似物,是导致辣椒果实辛辣的原因。尽管辣椒素为人熟知并且每天都会用到.但是对于辣椒素合成途径中的相关基因并不是完全了解。已有研究表明,pAMT和Punl编码的蛋白分别催化辣椒素合成途径中的第二步和最后一步反应,并且Punl编码的蛋白具有辣椒素合酶活性。然而,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Punl具有辣椒素合酶活性。结果:为了证明Punl蛋白在辣椒素合成中的作用,我们利用大肠杆菌合成了抗Punl蛋白抗体,利用该抗体拮抗内源的Punl活性。同时通过病毒介导的基因沉默技术靶定了Punl的mRNA,以确认抗Punl抗体的特异性。在Punl下调表达的胎座组织中,利用该抗体进行westernblot,检测到Punl蛋白的积累减少,同时辣椒素在胎座中的积累量也降低。从胎座组织中分离得到原生质体,在体外进行辣椒素的从头合成,加入抗Punl抗体之后,辣椒素的合成受到抑制。通过分析不同辣椒品种的pAMT和Punl的表达,我们发现辣椒素的高水平积累总是伴随着pAMT和Punl的高水平表达,也就是说这两个基因对辣椒素合成很重要。比较有辣味辣椒和无辣味辣椒的香草基胺(辣椒素合成的前体物质)和辣椒素的积累水平,结果表明:在辛辣味辣椒中香草基胺的含量很低,推测可能是香草基胺合成之后,Punl把香草基胺快速转化为辣椒素;而在无辣味辣椒中由于缺乏Punl,香草基胺的含量积累到很高的水平。结论:对辣椒素从头合成途径和抗Punl抗体进行原生质体试验,证明了Punl基因及其产物参与了辣椒素的合成。与辣椒素的积累相比较,分析香草基胺的积累过程,揭示了Punl是辣椒素和香草基胺积累水平的决定因素。
简介:在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最模糊的阐述。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视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因为我国偏重追求实体正义价值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所依赖的制度基础,我国相关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设立该规则的现实需求。所以,我们应当废除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为证据合法性判断与排除的依据。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强化检察机关对逮捕的监督和制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实现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分离。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各个承担诉讼职能的办案部门负责,这种审查权的配置模式使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混同运行,无法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性。该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存在矛盾。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立法意图来看,由相对中立的部门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较为理性的选择。检察机关可以考虑设立诉讼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由诉讼监督部门负责,以提升审查的实效性和正当性。
简介:一股独大现象是中国上市公司的典型特征,如何看待和应对该现象是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亟待回答的重大问题。利用2003年~2013年的大样本数据,依据实际控制人持股和竞争性股权的比例将持股模式分为四类,以研究不同模式的一股独大在两类公司治理成本方面的差异。结果表明: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绝对控股和集中型相对控股模式具有两类治理成本“双低”的特征;分散持股模式和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分散型相对控股模式具有两类治理成本“双高”的特征,且分散型相对控股模式的第二类治理成本最高。股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改善治理环境和降低治理成本,但对不同持股模式和不同治理成本的影响有差异。研究表明,不能简单否定一股独大,而应区分模式看待。高持股集中度下的一股独大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但低持股水平下的一股独大可能带来严重的两类公司治理问题,应作为监督管理之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