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法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法言法语”。法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法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
简介:《立法法》修改是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次修改的主基调是部分修改、微调为主,而立法程序则成为修改的重点。但是,此次修法并未破解立法体制性难题,而且改革的系统性也存在缺陷。
简介: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我们目睹了网络法研究对象的不断扩张,见证了网络法律规则的日臻完善.时至今日,再谈及网络法,早已不同于千禧年前后网络规制'存与废'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政策、网络安全保护等新问题俨然成为网络法争议中心.大数据时代,我们享受到数字化的便利,也承担着隐私泄露的风险.信息社会,没有人是一座孤岛,社会问题的背后成因,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本卷以'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专题,选取张平教授、刘德良教授等学者所撰的相关学术文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讨论;另外引入年轻学者们关于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概述性文章,从比较法视角深入观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的话题历久弥新,保护标准过高可能阻碍数据传输使用,过低则不利于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的进程任重而道远.
简介: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法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法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法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法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
简介:财产法是私有制的产物。罗马法为奴隶社会简单商品关系的最高水平的法律。欧洲封建时代的代表性的财产法是日耳曼法,主要表现为物权法而非所有权法。财产法在资本主义时期才会发展起来,在大陆形成《拿破仑民法典》模式,在英国则形成独特的财产法模式。这些法律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替市场经济开拓广阔的道路。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本位"趋向,符合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的效益要求。中国封建的财产法历史悠久、影响巨大。它属于封闭的农业自然经济的法律,同政治特权密不可分,尽管这种法律维系了社会的相对稳定,但却不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建国以来,社会经济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提供比资本主义更高劳动生产率的可能性。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必须同市场经济和效益优先原则相结合,形成合理的财产制度,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
简介:奢侈行为是滋生各种社会问题的痼疾之一。对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私法理念的阻却,但在共和中后期的古罗马,面对日甚一日的奢侈之风,在传统社会机制疲于应对的情况下,罗马统治者选择诉诸法律,出台了一系列对以豪华宴会为代表的奢侈现象进行规制的禁止奢侈法。此等禁止奢侈法从宴会的客人、饮宴的花费、饮食和餐具等方面对宴会进行规制。虽然在实践中它们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但是其作为典型的表现法,旨在以其表现功能而非威慑功能达到对奢侈行为的遏制。禁止奢侈法随着罗马宪制的转型而在帝政时期趋于消失,但它们在共和时期确实在社会风气净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没能阻止却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罗马帝国在腐化堕落中走向衰亡的步伐。
简介:2005年9月中旬,我应邀到江西省检察院讲课。讲课之后,主人热情地陪我上了庐山。我们登含鄱口观五老峰,走锦绣谷谒仙人洞,然后拜故居、看美庐、游会址,半天的走马观花,却也领略了庐山的主要美景。午饭后的“清雅茶楼竹海凉,浮沉云雾玉杯香”,使我进一步体验到云缠雾绕的庐山妙境。庐山多云雾,有诗为证:“蠡湖水气蒸作云,云上匡庐复为水。”据说,茶树喜温、爱湿、耐阴。高山之上,云雾缭绕,相对湿度大,而且那飘浮的云雾具有过滤光波的功能,可以阻挡光波较长的红外线,使茶叶中的纤维素不易生长,芽叶鲜嫩;而让光波较短的蓝紫光和紫外线通过,有利于促进茶叶中含氮物质的积累和芳香物质的形成。正因为庐山具有“晴时早晚遍地雾,阴雨成天满山云”的环境,所以才能养育出“庐山云雾”这样的精品绿茶。
简介:2004年以来,欧洲共同体已经扩大至25个成员国。为了使共同体竞争法能够适应扩大带来的新挑战,保障共同体竞争规则目标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欧共体在2004年启动了其竞争法的现代化进程,对老的竞争规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因此,2004年注定成为欧共体竞争法现代化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此次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体现了欧洲一体化的要求,要求成员国竞争法向共同体竞争法靠拢,体现了共同体竞争机关与成员国竞争机关的相互协作,提升了共同体竞争机关在共同体层面的管辖权力,变革了共同体竞争法过去存在的某些不足。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条例是竞争法适用性规则第1/2003号条例,合并控制条例第139/2004号条例及技术性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第773/2004号条例。这三个条例不仅为共同体竞争法设定了适用程序,提升了整个共同体竞争机关执法的效率,还在企业合并控制和技术转让协议等对整个共同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实体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它们对整个共同体竞争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此次共同体竞争法发展的核心。这些发展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整个欧共体竞争法的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分别对上述三个新条例及其对应的通告、指南,对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进行了介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