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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二十五年前,1982年的三月,我作为恢复重建后的天津检察系统的首个本科生,来到坐落于天津市解放南路的市检察院报到。检察院是干什么的,直到进了检察院的大门我都不知道。因为那时的大学生完全是国家分配,党和国家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志愿,党让到哪里就到哪里。上班的第二天,领导就通知我参加为期三个月的检察业务培训班,进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

  • 标签: 检察系统 业务培训班 国家分配 业务知识 天津市 检察院
  • 简介: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上,近年来秀区院推行“当天申请、当即审核、当即查询”的快速工作方法,高效率的提供便民服务。仅2014年,秀区检察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1538件,成为广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量首个破万件的检察机关。秀区院的做法得到社会各界好评。

  • 标签: 档案查询 优质高效 社会 行贿犯罪 便民服务 检察机关
  • 简介: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标签: 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侵权 商标法 有限公司
  • 简介:【裁判摘要】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 标签: 抚养费 夫妻共同财产 纠纷案 财产权 抚养义务 个人收入
  • 简介:“要让典型立得起、树得住、叫得响,必须摒弃急功近利,拔苗助长的思想倾向,给典型提供生存的‘土壤’,成长的‘平台’和关爱的‘阳光’”。

  • 标签: 南宁市 培养 法院 纪实 急功近利 思想倾向
  • 简介:“今天听了检察官上的法律课,收获很多,这种以案说法和面对面交流的形式非常生动,还给我们当场解答了很多问题,值得点赞!”2016年8月25日,南宁市秀区检察院与城区工商联、楼宇办共同举办“问智楼宇经济——检务进企业”活动,为城区70多家非公企业负责人开展法律讲座、接受面对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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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最近,作为新闻媒介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频频报道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座谈会”的消息。中纪委副书记、国务院“纠风办”主任徐同志专程来沪参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记者就“反腐倡廉”这一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采访了徐同志。虽有效果不容乐观长期在反腐败战线工作的徐同志,对反腐倡廉始终保持着一种明达的清醒和深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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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 标签: 纠纷案 抚养 未成年子女 法律地位 离婚 妻子
  • 简介:[案情]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江苏展览馆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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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章俊程是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众多年轻人中的一个,外貌普通,并不高大,却乐观积极,是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年轻人。他在行政秘书这个岗位上兢兢业业,从一个懵懂新人,到一个熟练写手。他热情过,也迷茫过,他可以在办公室整天整夜奋笔疾书,也可以在足球场上满场飞奔激情四射,他可以在演讲台上铿锵有力雄辩滔滔,也可以在家里怀抱婴儿无限温柔。他就是这样一个,在你我身边都可能存在的,一个平凡岗位上的80后检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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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物业服务合同中,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内容时,应当根据缔约的背景环境,综合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诸多因素对当事人意思进行解释,进行具体化地判定,而非完全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法定依据也得到理论与实践的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债务是方式之债,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本身和履行过程来判定是否存在服务瑕疵。若该违约中介入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应采“合同构成”之合同拘束力理论框架作为分析工具,考察“防止第三人侵权”是否落入债务人自愿承接的债务内容中,以决定债务人可否免责,方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风险配置。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用区域负有防范第三人侵害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得免责。合同法第121条应当限缩适用。

  • 标签: 物业服务 给付 第三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