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周欣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7年。先后被授予"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市创先争优,世博先锋行动‘五带头’共产党员"、"上海市市级机关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上海法院优秀法官"、"上海法院办案标兵"和"办案能手"称号,并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一等功"1次、"上海法院个人二等功"2次、"上海法院个人三等功"1次。旁人眼中的中院刑事女法官,握有生杀大权,而她说:"正因目睹案件中太多的仇恨、杀戮、悔恨以及伤痛,才让她更懂得生命的价值,也更懂得手中这把法槌的份量。"她,便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女法官周欣。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其确立的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规则和制度,为中国航运业、外贸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年轻的海事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依据。中国的海商法律体系是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演进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来自于实践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海商法律体系和海事司法实践只有自身不断地完善发展,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简介: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