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其危害早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各国刑法一般都对这种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在第171条对贩卖毒品罪作了规定,然而,随着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为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对刑法典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配合该决定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对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了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目前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然而,由于毒品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目前的法律规定尚有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这就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冲突,本文试就贩卖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简介: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基本罪名,也是在禁毒斗争中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贩卖毒品罪概况: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毒品的贩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毒品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
简介: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