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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结果
  • 简介: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对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这一判断有两个前提:一是游戏直播画面本身的构成要素,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认定条件。游戏直播画面由游戏用户界面呈现的画面、游戏用户行为呈现的画面以及游戏直播行为呈现的画面这三部分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条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在判断游戏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时,应以构成作品的条件为基础,根据其具体构成要素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断。

  • 标签: 游戏用户界面 游戏用户行为 游戏直播行为 独创性
  • 简介:以时间、数量、金额、年龄等形式出现的数字在我国法律中大量存在。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中的数字可划分为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陈述性数字和规范性数字。完善我国的数字规定立法,首先要做到树立正确的数字立法理念,包括充分论证数字规定存在的必要性、综合分析数字规定立法的客观环境、对法律实践作出回应以及秉持数字规定立法的开放性。其次要创建数字立法技术规范,包括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技术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有关立法技术的专门性法律,统一数字语言表述规范以及完善数字立法表现技术。

  • 标签: 法律 数字 立法
  • 简介:游戏服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玩家享有任意解除权,服务商在约定和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游戏服务合同中部分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禁售虚拟财产的格式条款应当区分情形予以认定:禁止买卖玩家所有的虚拟财产的格式条款无效;禁止买卖服务商赋予玩家的有限使用权的虚拟财产的格式条款有效。合同法框架内的外挂行为应当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本违约的,服务商可以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的,服务商可以要求玩家承担删除虚拟物的违约责任。

  • 标签: 游戏服务合同 继续性合 同格式条款 根本违约
  • 简介:本文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入手,论述了数字图书馆的几个主要特点,并展开阐述了世界各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概况,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及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 标签: 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 网络信息资源 技术 知识产权
  • 简介:期刊数字化出版作为一种新的出版方式,它正以其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检索便捷等诸多优点,El益受到读者的青睐。然而,网络的广泛性和开放性,使得侵权轻而易举。在此背景下,作者、传统期-71】的主办者、网络出版商三方在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同时,签订合同,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采取有力的技术防范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

  • 标签: 期刊 数字化出版 著作权 保护
  • 简介:近年来,神州大地上彩票行业发展迅速: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以各种名目和玩法发行的彩票不一而足,被人们戏称为三百六十行外的第三百六十一行或是六大产业外的第七产业.但彩票行业在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黑龙江省彩民邢建国的遭遇就颇有戏剧性,且其遭遇引发的问题也令人深思.

  • 标签: 彩票行业 邢建国 体育彩票 民事诉讼
  • 简介:玩家游戏直播包括游戏操作、解说、录制、剪辑和上传等系列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落入游戏作品著作权范围。游戏直播视频虽然构成转换性使用,但是随着游戏开发者努力将游戏直播纳入其演绎市场范围,转换性合理使用适用空间会越来越小。玩家游戏直播属于重混创作,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低商业价值与高侵权风险阻碍实现其商业价值。有必要引入默示许可规则弥补合理使用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同时通过游戏直播平台建立三方利益分享机制促进游戏直播产业健康发展。

  • 标签: 游戏直播 重混创作 转换性使用 默示许可
  • 简介:随着网络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将成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作品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和使用方式.这些都对既存的版权制度及合理使用制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基于数字传输与纸介质印刷作为作品载体的功能等同性,版权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仍具有存在的基础.由于对数字作品的版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鉴于图书馆的公益性,应当首先明确图书馆对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更大的生存空间,应当尽快发展和完善.

  • 标签: 数字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 版权制度 集体管理制度 首先 完善
  • 简介:数字环境下的假冒和盗版问题使"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战略前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协定、准多边协定、区域及跨区域协定,呈现出全面协调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趋势。将ACTA、TPP与"因特网条约"进行比较,发现在一般义务、ISP的责任、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具体规则上都体现了持续强化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走向。这些规则可能成为全球性多边规则。对于不断强化的国际法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应该警惕。

  • 标签: 数字环境 知识产权执法 反假冒贸易协定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 简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 标签: 网络游戏 视听作品 特定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
  • 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 标签: 寄附型网络赌博 虚拟货币 对局网络游戏
  • 简介: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 标签: 电子商务 平台 新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总体福利损害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