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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由于"营增"进程中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增值税专用发票较普通发票而言管理难度较大、增值税会计核算复杂、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手续繁琐,"营增"中的涉税风险将会成为企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企业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发票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履行必要的税务程序,从而降低涉税风险。

  • 标签: 涉税风险 营改增 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 税务程序
  • 简介:2017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迎来一周年。一年以来,营增成效显著,预计减税6800亿元,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 标签: 国际社会 中国 增值税 税改 营业 减税
  • 简介:建筑安装行业“甲供材”经济事项的货物与劳务税一直是税务实际工作中一个争议焦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尽管针对该特定经济事务国家下发了很多政策性文件,但由于增值税目前货物、服务等涉及税率差别大、征收方法差异性也明显,发票开具规定不明确,导致实务中增值税政策适用难度大、执法和发票管理标准不一致,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供材”业务的增值税问题在计税方法、计税依据和发票开具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 标签: “甲供材” 增值税 计税依据 发票
  • 简介: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的全行业全国范围的营增,有利于进一步消除房地产业重复征税,推动“减税负、去库存”目标的顺利实现。在采集江苏千户集团房地产业样本企业数据的基础上,文章对样本企业实施营增前后行业营销规模和税收贡献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比对分析,运用计量经济学软件以及DEA效率评价模型,客观剖析了房地产业营增政策效应的影响,并就如何引导该行业优化发展,从而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 标签: 供给侧 房地产 营改增 政策效应
  • 简介:所谓“营增”差额征税.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可以差额征税,"营增”后又不能根据现行政策安排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可以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特定项目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据此征收增值税的征税方法。

  • 标签: 重复征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 问题解析 差额 营业税政策 纳税人
  • 简介: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到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再到2012年的“营增”政策,我国的税制结构一直在不断地完善。2012年起,上海开始进入“营增”试点阶段,交通运输业纳入首次试点的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紧密联系,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受到国家高度重视。文章对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的演进进行了槐理,以期助力交通运输业企业更快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促进其长远发展。

  • 标签: 税制改革 “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 简介:本文对我国公路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公路货运业”)“营增”后税收风险的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究了公路货运业税收风险识别与控制的策略与方法。对于深化“营增”后税收征管改革,实施公路货运业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标签: 公路货运业 税收风险“营改增”
  • 简介: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营增试点是否兑现年初减税承诺?改革呈现出哪些积极效应?如何看待企业税负变化?未来如何深化改革?时逢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召开,财政部部长肖捷12月29日接受记者专访,回应了关于营增的诸多热点问题。

  • 标签: 财政部部长 企业减负 蓄能 经济 财政工作会议 积极效应
  • 简介:旅游业作为供给侧改革重要抓手的战略性产业,如何抓住营增的历史机遇,进行多领域深度融合发展,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通过对2015—2016年度沪深A股旅游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得出以下研究结果:营增能够使旅游业流转税负略有减轻,营增后,旅游类企业流转税负与毛利率、资产负债率正相关,与企业规模、固定资产增长率负相关,另外营增并不能显著提升企业财务绩效。消除营增的不利影响,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

  • 标签: 营改增 旅游业上市公司 流转税负
  • 简介:根据税法原理,“营增”行业税负与企业税负虽有联系却不尽相同,营业税税负与增值税税负也在经济意义上存在本质差别。经分析测算发现,四川省建筑业“营增”税负提高,企业税负降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领域“营增”税负降低,企业税负降低。“营增”行业税负效应变化趋势由税率、进项税抵扣力度的复合作用所决定;“营增”企业税负效应变化趋势由法定增值率、税率、进项税抵扣力度的复合作用所影响。

  • 标签: “营改增”税负 行业税负 企业税负 四川省
  • 简介:2016年4月29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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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6年4月30日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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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6年6月18日财税[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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