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简介:进入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已然成为人民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而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为平衡区域差距、发挥地方特色的战略制度安排。依据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考察"示范区创建"中多元主体的行动逻辑和行为策略,发现政府部门在职能定位与组织利益、服务导向与政绩导向的权衡中表现出"重政绩、树典型、积极主导"的实践行为;社会组织在文化治理理念的引导下,基于公共文化服务同质化严重的现实考虑,为发挥职能纽带作用在创建工作中体现为"强依赖、弱整合、协同参与"的行为策略;普通民众的主体性缺失导致其处于"无参与、零反馈、被动受益"的状态。
简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加剧、日趋复杂,如何构建一种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将社会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已成全国性课题。2003年以来,全国不少地方都进行了构建"三位一体"或"四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的尝试,然而,这些维稳逻辑下的"三位一体"或"四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已经无法跟上迅速变化的这一时代的步伐。与此同时,地处西南的云南省楚雄市,也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仲裁调解等资源,构建覆盖城乡、低成本的"五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成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一种有价值的路径,但该机制的运行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就本质而言,这一机制虽然已经不再是单纯维稳逻辑下的产物,但必须进行再造,实现由维稳逻辑向社会治理逻辑的彻底转变,使其发展成为一种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