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刑法判例上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探讨可谓源远流长,它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尔河案,而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在此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为德国刑法上一个独立的问题领域。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德国刑法判例经历了以下的立场变迁过程:从昙花一现的罪责层面的注意义务排除,到违法性层面的被害人同意,再到构成要件层面(参与他人自我危害的自我负责不可罚).最后形成分别在构成要件层面(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违法性层面(同意他人危害化)处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格局,从而确立了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体系性地位: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罪责层面的问题。虽然如此,德国判例上区分被害人自陷风险两种类型的做法既不具有正当性的根据,也缺乏适当的区分标准。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即应当承认两者均具有排除行为人之不法的效力,并且在这一前提下探讨这种排除不法的正当化根据。
简介:由大地震引发的日本核危机凸显了风险问题的重要性。马克思对经济风险问题有系统的研究,他认为,资本在形态转化中会遭受风险;风险落到资本家头上,只因为他篡夺了生产资料所有权;资本通过联合使自己免遭风险。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推进了马克思主义风险思想中国化。对于政治风险,它主张经济风险不仅是经济问题,还会影响政治稳定;防范政治风险的关键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对于文化风险,它认为全球化趋势是当代文化风险的重要根源,因而先进文化引领下的文化软实力建设是防范文化风险的基本措施。总结经验教训,马克思主义者在面对风险问题时必须树立自身的理论自信,同时确立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风险思想中国化中的主体地位,从整体上推进马克思主义风险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
简介:传统侦查模式与信息化时代特征脱节,且指挥权限不明晰,容易贻误战机,另外,各警种业务壁垒森严,优势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因此,应建立“大侦查”警务工作机制。“大侦查”警务工作机制是包括大侦查、大指挥、大情报、大保障四方面内容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机制运行两年多来,赣州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侦破效能明显提升.科技信息实战水平得到显著加强,整体协同作战模式日趋完善。同时,也还存在不足,为此,要合成情报研判,形成常态化情报信息研判机制;要合成侦查力量,组建新形势下合成侦查专业队伍;要合成运行机制,形成多部门、警种常态化合成作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