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简介:抗辩权(Einrede)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简介:摘要: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该制度适应于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协议离婚,不能把家暴等情形排除在外。期间发生的民事关系按照夫妻关系予以调整。
简介:[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对人役权阶梯式的立法中,它在民法层面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协助,后世国家的立法对居住权的扬弃存在不同选择。即使基于对弱者生存条件的现实关怀,若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仍易导致与本部分立法价值、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案例却一定程度上认可居住权的存在。考察婚姻家庭法与居住权的契合性,并结合现代婚姻家庭的变迁规律,可将居住权划分为离婚经济帮助中的居住权、作为养老保障的居住权、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生存配偶的居住权四种主要形式。未来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中,应考虑从范围限制、权能限制、所有人与权利人利益平衡等狭义角度规制居住权,以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生存利益,回归本权利起源之初的功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