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供需关系的调整、产品类别的日新月异,使得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动荡不安、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纷纷申请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孳息,不可全然说其全然是黑色产物,也应看到其光亮一面。企业破产制度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同类型企业的社会竞争力。通览整个破产制度,重点应突出破产管理人。毕竟一个优良的制度体系也需要好的操盘手来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合法、有序、公正、高效地进行,确保破产程序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限度的获偿。文章在通过阐述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基础理论,重点分析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简介: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及家庭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而这些财产的形式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更多样的形态。在此背景下,对于遗产的继承也就需要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去处理。我国《民法典》也是顺应这种历史发展趋势,在法典中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味着在《民法典》生效后继承都应该有遗产管理人的存在。但同时也会发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在《民法典》中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未对于实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问题进行讨论,旨在更明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及资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