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转让定价调整,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按程序进行调整的一项工作。它是反避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转让定价调整工作起步较晚,调整工作一直处在探索阶段,具体操作难以向纵深发展,下面,我就如何搞好转让定价调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一些具体做法和体会。一、明确转让定价的定位以及调整的范围(一)转让定价定位问题转让定价是避税的最主要形式,当前我国对避税在法律上没能明确的界定。根据OECD组织税务专家的意见,避税不违法。但税法规定对因转让定价而
简介:甲某生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某在1994年因车祸而死亡,留下9000元现金和10张10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券。乙和丙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将5000元现金判归乙所有,将4000元现金及10张100元的定期有奖储蓄券归丙所有。乙、丙当时对判决均未提出异议。1995年1月,银行摇奖,这10张有奖储蓄券中的一张中头奖,得奖金3000元,一张中三等奖,得奖金1000元。乙知道后,认为有奖储蓄券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因此中奖而得的4000无应作为遗产进行重新分配,应分给自己2000元。丙则认为有奖储蓄券是法院判归他所有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中奖而得的40O0元奖金也应归其个人所有。乙不服,诉之法院。
简介: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发生转让后,债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可以享有与让与人在转让前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这样,让与人在转让前享有的,用以对抗或否认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权的理由和权利,受让人也同样享有。这就是合同转让中的抗辩权问题。对此,《合同法》仅有两条定统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将会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试图详细分析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转让债权基本不受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只需要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可以认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合同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