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在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如何保证其内容具体实现,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行政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不能付诸实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也得不到保障。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建立强制执行制度,规定强制措施,为行政裁判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今年四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其中对行政裁判执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拟对什么是行政裁判执行、裁判执行的条件以及执行措施略作探讨。一研究行政裁判执行,首要的问题是对什么是行政裁判执行给予界定。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相比,行政裁判执行自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表现在:首先,
简介: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4、什么是行政复议?5、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提出?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才判决予以维持?8、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是否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9、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