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司法人工智能有两条发展路径: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和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属于一种司法辅助工具,这是目前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一般定位。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即人工智能裁判。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可能构成司法人工智能终极问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本体论在于回答何谓人工智能裁判,认识论在于回答人工智能裁判在技术上是否可能,价值论在于回答如果技术问题解决了,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应当。人工智能裁判能否实现在根本上取决于价值论是否允许。当然,也不宜将人工智能裁判在现阶段困难性等同于最终不可能性。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本体论 认识论 价值论
  • 简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AI)正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之中。智能司法背后是从文字向代码司法逻辑转向,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更重塑了同案同判公正理念。但AI司法复杂性与隐秘性共存,并威胁自身合法性和优越性。除了AI司法过程不可还原性导致黑箱效应,数据与算法作为AI司法生态重大环节也并非无懈可击。法官解释任务因此出现了新内容:需要对AI司法基础条件进行验证与整合。为了使AI技术理性与同案同判目的理性契合,法官应当基于人机协同而关注四个诠释节点:(1)案例数据是否充足?(2)裁判结果是否合理?(3)因果关系是否相当?(4)正反计算是否对称?

  • 标签: 大数据 人工智能 同案同判 法律解释 诠释节点
  • 简介:公法之债和私法之债竞合发生在税收债权与普通私法债权之间,竞合结果是税收优先权的确立.以公法之债有限度不平等性和对等性为标准,对纳税人和国家原有地位是否失衡和这种失衡是否可以被容忍进行分析,得出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设立正当性不足这一检视结果.

  • 标签: 公法之债 私法之债 竞合 债务关系
  • 简介:发展规划是我国宏观调控核心制度。一直以来,发展规划主要依靠政策与政治惯例进行运转。发展规划虽然庞杂丰富,但实际上往往难以被有效地落实。在推进发展规划立法的当下,我国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实施困境存在。造成此困境成因有多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效而刚性、能够保障和促进实施制度安排和措施,因此需要确立发展规划法中实施机制。基于此,有必要引入机制设计理论,主要通过激励相容机制复合路径,基于本土资源,构建我国发展规划法中实施机制基本制度框架和规范构造,进而促进和保障发展规划实施。

  • 标签: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法 实施机制 激励相容
  • 简介: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意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全面系统推进新阶段。

  • 标签: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 中国 化解机制 治理能力 治理体系
  • 简介:2005年10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何某伙同刘某(尚在服刑期间)在江苏某镇经事先商量,携带松紧绳、胶带等作案工具,由何某外出扬招被害人朱某所驾驶出租车至刘某、陈某守候地点,三人将被害人控制在出租车后排,并用松紧绳捆绑其手脚,用胶带封住其嘴巴,后由刘某驾驶该出租车搭载离开现场,并在该出租车内劫得人民币数百元及一部手机。

  • 标签: 入网 团伙 抢劫 犯罪嫌疑人 出租车 服刑期间
  • 简介: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给监管机构以及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传统"许可准入式"监管强调较高准入门槛,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缺乏互动性与沟通性;同样地,传统"信息披露式"监管通过强制被监管者披露信息进而解决信息偏在问题,但成本高,极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持续创新中互联网金融施以监管,可引入激励相容理念,通过建立行政指导制度、正负向激励机制以及签订合规协议,激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自主性和自觉性,使其在自愿选择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行为时,悄然促进金融监管所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激励相容 金融监管 正向激励 负向激励
  • 简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及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大量域外商品通过代购途径,在我国市场上流通销售。其中,部分域外商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现实生活中,域外代购商品也存在商标权被侵犯情形,亟待保护。但司法实践中,域外代购商品侵权认定亦存在一些难点,亟待解决。

  • 标签: 侵权认定 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代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规保护
  •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可能意味着接受长期情感投资,进而演化为受贿罪。腐败犯罪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紧迫需要要求对此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非法收受礼金与正常人情往来难以界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成为入刑现实障碍。通过分析受贿罪构成要件,比较收受礼金行为与受贿行为,宜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转而升格为加重处罚情节加以规制。

  • 标签: 收受礼金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 简介: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学术界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讨论越来越激烈。对于冒名处分不动产合同效力,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处分他人不动产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善意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以及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在市场交易中更好地规制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维护正当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 标签: 冒名处分 变更登记 代理 抵押担保
  • 简介:在德国,阅卷权法理基础是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并不受非法羁押,被追诉人是当然权利主体。阅卷权在充分性上高于知悉指控权,要求辩方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主要证据。被追诉人阅卷权通常由律师代为行使,主要是考虑到律师相对超然地位不至于危害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制阅卷权,但有一些底线性标准不能突破。德国经验可以为解决我国阅卷权主体、范围、阶段与限制方面的争论,以及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 标签: 法理基础 主体 阶段 限制
  • 简介:在行政公益诉讼视域下,以程序规则架构实现对"公益"涵析,程序规范体系必须纳入民主商谈基质。通过将理论与法律规范勾连,实现行政"公益"内涵类型化,同时将比例原则适用于司法个案之中,完善程序构造体系,实现"公益"内涵与时代共识发展良性互动和对话。

  • 标签: 行政诉讼 程序规则 公益 法律规范
  • 简介:“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制不代表实现了法治。公务员是否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对于我国良法能否实现善治,起着很大决定作用。公务员法律意识应明显高于普通公民法律意识,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有机体系。只有通过培训与考核相结合,法律学习与政治学习相结合,权力受制约与维护权力相结合等方式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提升良好效果。

  • 标签: 公务员 法律意识 法治 依法行政
  • 简介: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即去除个人信息数据中可识别性过程,包括去标识化和匿名化。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本质属性,去识别个人信息仍具有人格权及其衍生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社会法益,两者均应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保护范围。运用去识别与再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须承担防控个人信息和公共安全风险法律义务,刑法规制须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和行业规范衔接协调;个人信息去识别行为中立业务性质与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可作为出罪事由。刑法应在个人信息去识别化保护和利用、入罪与出罪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 标签: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去识别化 再识别
  • 简介:为了提高监狱教育质量,提升监狱改造效果,针对我国罪犯心理特点和教育实践,将斯金纳强化理论引入监狱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惩罚可以矫正罪犯不良行为,但斯金纳强化理论中"强化物"更能塑造罪犯良好行为。结合心理学理论是探索我国监狱教育发展新路径,完善监狱教育处遇体系和反馈机制是监狱教育发展突破口。最终科学合理监狱教育更利于罪犯行为改造,使之改过自新、重获自由、避免再犯。

  • 标签: 强化理论 监狱教育 处遇体系 反馈机制
  • 简介:1陈燕盲人钢琴调律室位于北京天通苑地铁站附近一处民房内.上午10陈燕从楼上下来开始调琴.“我以前住得远,曾经在路上被车撞到过,就一直想着能和公司住近.”陈燕向记者介绍道.

  • 标签: 陈燕 盲人 律师 钢琴调律 地铁站 记者
  • 简介:我国刑法分则中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包括基本犯罪过形式不明立法、结果加重犯罪过形式立法和选择性罪过形式立法。刑法学理论长期以来坚持"单一罪过说"和近年来提出"复合罪过说"都无法合理地解释择一罪过立法,应当针对择一罪过立法确立"择一罪过说",并通过建立"规范—事实"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来展开。择一罪过立法虽然有利于惩罚犯罪,但是给责任主义带来较大冲击,致使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失去意义,具有明显不妥当性。应当在责任主义指导下,明确区分择一罪过立法中包含故意犯和过失犯。

  • 标签: 择一罪过立法 择一罪过说 罪过形式判断基准 责任主义
  • 简介:极端主义犯罪侵犯是公共生活安宁权,极端主义以系统理论和主张为支撑,其与恐怖主义区分在于是否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不宜将单纯制作极端主义物品行为认定为宣扬,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而煽动或胁迫群众抵制法律制度实施不属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他人留有极端主义发型或在身体上纹刻极端主义图案不属于强制穿戴,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中宣扬强调是物品本身在客观上彰显、体现了极端主义思想,而不能将其理解为主观超过要素。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价值 极端主义犯罪
  • 简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传统金融法律法规与现代互联网金融模式已不相适应,从而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监管缺位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防范工作势在必行。然而做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仅应着力于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之不足,还应借鉴欧美国家立法监管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法律冲突 法律监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